单位一房二卖纠纷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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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钱买来住了十几年的房子,到头来却成别人的了。文某很无奈,因为她没有房产证。
1997年,文某在乌市某商贸公司集资购得了位于幸福路的一套住房。之后,她就住在这套房子里。可1998年,单位又将房子分给了她的同事高某,并办理了房产证。
高某要求文某搬出房子遭拒后,便将文某起诉至法院。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月12日,已办理好房产证的高某以11.5万元将房子卖给了王某。随后,王某多次要求文某搬走,但文某坚持认为王某是非法取得的房产证,自己才是这套房屋的主人。王某无奈,将文某起诉至天山区人民法院。
天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是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文某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庭上,文某辩解说,2007年10月,乌市住房委员会撤销了高某的房改手续,并建议房屋产权交易中心注销高某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而高某擅自将有争议的房屋出售给王某,他们之间的出售行为是无效的。
文某还提供了自己单位、乌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出具的对这套住房产权的处理意见。但法庭认为,这3份材料并不能证明文某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
法庭认为,当时高某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他将房屋转让后,王某便拥有房屋的产权。这套住房的权属纠纷是由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与王某无关。
法庭认为,当时高某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他将房屋转让后,王某便拥有房屋的产权。这套住房的权属纠纷是由单位内部分房引发的,与王某无关。
7月4日,乌市中院判决,房屋属王某所有,文某居住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newhouse.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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