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房产证难进自家门
—— “行业惯例”引发入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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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房产公司的“行业惯例”,一年前拿上房产证的魏女士却至今也没能办成入住手续。
2005年8月17日,魏女士在河北路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为新疆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绿景公司)。原本在2005年10月就该交付使用的新房,却没按时交工。
魏女士说,因为购房合同中已写明,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入住,所以自己也就没在意。
2007年7月,魏女士拿到房产证时,才得知小区已办理了入住手续,自己却迟迟没接到通知。打听后才知道,因为先前联系的业务员已辞职,房产公司又没留自己的联系方式。魏女士提出补办手续,却被告知,必须去小区物业,把之前的暖气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交清才行。
房产公司违约在先,又没按约定“书面通知”办理入住,反倒要补上这期间的费用,魏女士认为实在“说不过去”。几经交涉无果后,她将绿景公司告上新市区人民法院。
2008年6月10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公司免去此前包括物业费在内的一切费用;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6000元;在调解书生效后15日内给魏女士办理入住手续。
调解生效后,魏女士还是没能办成入住。
7月16日,记者联系到了绿景公司的代理人。他说,在通知办理入住时,的确没有按照约定“以书面形式”进行,而是用电话通知的,但这是“行业惯例”。即便房产公司没有通知,作为业主,也应当及时主动和房产公司联系,造成这个结果,魏女士自己也有责任。
现在,该房的入住手续正在协商办理中。但还是得按照“行业惯例”,魏女士在办理入住前,应先缴纳2008年6月10日之后的物业费等费用。
魏女士认为,既然有合同,就应当按合同约定形式,不能以“行业惯例”而否认自己的责任。另外,协议是和房产公司签订的,现在办理入住手续,也是和房产公司之间的“事”。房产公司以“行业惯例”为由,把自己推到物业公司并要求预先交费才给办理手续实在不妥。
魏女士说,自己不得不考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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