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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专项治理政策性住房违规行为

新疆网  作者:梁淑芳  2013-11-01 10:58

[摘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重拳清理政策性住房违规行为,对于违规超标建设集资建房中,超出政策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超标面积,按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加收20%罚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重拳清理政策性住房违规行为,对于违规超标建设集资建房中,超出政策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超标面积,按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加收20%罚款。

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网站公布了深入开展自治区正风肃纪专项治理规范清理政策性住房实施方案。近日,自治区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政策性住房规范清理工作,结合各级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清理纠正干部职工在住房方面存在的问题。

此次清房中,2008年以来在单位集资建房过程中,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房改政策规定,超出面积标准建设集资建房的,对于超出政策规定合理误差范围的超标面积部分,按照市场普通商品房价格加收20%的惩罚性款项,同时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参加单位集资房的职工,如果违反自治区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时限规定,私下交易、违规转让住房,在规定时限内未纠正的,由各级纪检(清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收回住房,收缴违规所得,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针对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等不符合住房分配条件的人员,违规分配解决政策性住房的行为,此次将责令相关人员限时向产权单位退出所占住房,未退出的由各地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重复享受房改政策的,须按相关文件规定退房或补交差价,在规定的时限内,拒不执行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同时,此次清房重点还包括2008年自治区全面开展清房工作以来,在本地区、本单位清房工作中,未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完成清房任务,对清房工作敷衍塞责,走过场,“只登记、不清理”或“不登记、不清理”,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各地州市及所辖县(市)驻乌鲁木齐市办事机构未按政策规定完成清房任务的行为。

清房工作分为三阶段。目前已进入自查自纠阶段,截至10月31日,区直机关各单位将根据规范清理内容,对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逐一进行梳理,并在本单位公示,接受群众监督;11月1日至11月10日为审核和重点抽查阶段,自治区清房办将会同有关单位对区直机关各单位上报的清房汇总表进行审核,并对问题较多、群众反映意见较大的单位进行重点督导和清查,核查集资建房人员名单;11月11日至11月15日,进入汇总总结阶段,自治区清房办将对区直机关规范清理职工住房情况进行汇总和总结,报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据悉,各地、州、市清房工作,结合本地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安排,参照清房工作,制定本地区清房实施方案,于2014年3月底前,完成清房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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